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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归子女不算超生

 火.. [复制链接]
发表于 2012-3-22 13:44:51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、国家教育委员会
《关于出国留学人员计划外生育问题的通知》

国计生政字[1989]272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计生委、教委、高教(教育)厅(局):?

  关于出国留学人员计划外生育问题,近来有关部门不断询问如何处理。经研究,我们一致认为,目前我国留学人员为数不多(全国只有8万人),超计划生育者也不多。在国外,对超计划生育者很难管理。而且,这个问题很敏感,个别人甚至借口超计划生育回国后要受到"惩罚"而寻求所谓"政治避难"。美国某些别有用心的人也利用这种事在报刊上对我进行攻击,造成很不好的影响。为解决这个问题,经国务院同意,特作如下规定:?

  一、国家教委和有关部门在派出留学人员前,应向他们宣传我国计划生育政策,教育他们在国外也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,不要超计划生育。一旦在国外超生了孩子,应主动向使(领)馆说明情况并备案。?

  二、在国外超计划生育的人员回国后,应允许他们持使(领)馆出具的证明及所在国的出生证明为子女申报户口,可不占其所在单位的生育指标。?

  三、在国外超计划生育的人员回国后,其所在单位根据使(领)馆的证明材料,不给予处分,不征收超生子女费。


?

1989年11月1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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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12-3-22 14:01:28 | 显示全部楼层
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
《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》的通知
(国计生发[2002]84号 2002年4月24日)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计生委,计划单列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委,中直机关、中央国家机关计生委,解放军、武警部队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:
  现将(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)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

  为适应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新形势,做好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,经商教育部同意,现对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如下:
  一、出国留学的中国内地居民(以下简称留学人员),在国外留学期间应自觉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及有关的法律、法规。
  中国内地有关单位在办理有关手续时,应向留学人员做好宣传教育工作。
  二、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,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,回中国内地后不予处理。
  三、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不回中国内地定居的,在执行国家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,不计算该子女数。
  四、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,不纳入中国内地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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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明小音音 该用户已被删除
发表于 2012-3-25 09:06:49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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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3-30 12:02:13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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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3-31 08:42:25 | 显示全部楼层
你加油吧!!!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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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4-9 16:27:53 | 显示全部楼层
呵呵你真厉害,佩服哦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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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4-13 09:38:06 | 显示全部楼层
说的不错!诸暨人门户网站(http://www.zjr.net.cn)50万网友支持!!不是广告,版主手下留情啊












诸暨人门户网站提醒您:春天美好,可夏天到了,冬天远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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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2-14 18:42:28 | 显示全部楼层
有没有谁有实际的经验来说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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